母 語 50 年 血 淚 史

 

年代

           

     

1945

 

 

 

 

 

 

 

1. 教育部頒「中等學校社會推行國語逶員會組織章程」。

 

 

 

 

 

 

 

 

行政長官公署公報408

 

 

 

 

 

 

 

 

(1) 815日日本宣告無條件投降,

     二戰結束

(2)1025陳儀就任台灣行政長官

    公署長官。

(3)行政長官公署教育處下設立四科

    及中等國民學校教員甄選委員會

    、教材編輯委員會、國語推行委

    員會,開始執行「中國化」政策

    抑制本土語言成為主要方針。

1946

 

 

 

 

 

 

 

 

 

 

 

 

 

 

 

 

 

 

 

 

 

 

 

1. 2月教育處規定各級學校一律授國語及語體文,公文以書使用語體文。

2. 216日行政長官公署長官陳儀宣示:「對於國文,我希望我們要剛性

    的推行,不能稍有柔性……俾可增加效率」。

3. 訂頒台灣地區各縣市推行國語實施辦法。

4. 訂頒台灣地區各縣市國語推行員任用及待遇辦法。

5. 訂頒台灣地區各縣市國語推行組織規程。

6. 訂頒教育處國語讀音示範播音辦法。

7. 訂頒三十五年公立中等學校利用暑假舉辦語文補習班辦法。

8. 訂定當立各級學校自下學年度起教學一律 i 史為國語。

9. 電請各縣市政府自三十五學年度起每國民學校須聘精通語文教員一

    人。

10.頒發各縣市國語推行所國語講習期滿盡明書格式。

11.函知各縣市政府自八月一日起至八月二十日止就地考選語文教員。

12.函知各縣市國語推行所規定團語講習班應接科目。

13.電請各縣市政府更改國語聲音示範廣播時間。

14.頒發台灣地區第一屆「全國國語演講競賽」籌備委員會組織規程。

15.頒發台灣地區國語演說競賽辦法。

16.函知各縣市國語推行所按期填報推行工作月報表。

17.頒發台灣省各級行政機關設立國語國文訓練班實施辦法。

18.函知各縣市訂十月三十一日舉行台灣地區第一屆國語演說競賽會。

19.電請各縣市政府填報國民學校國語教員名冊。

20.受訓國語教師由各縣市政府頭發講習證書。

21.1025日廢除報紙、雜誌的日文版,禁止台籍作家用日文寫作

22.撤銷各縣市國語推行所。

署公報I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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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合報30期3月

署公報33期3月

署公報55期3月

署公報2I 期5月

署公報33期7月

署公報17期7月17

署公報29期7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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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公報25期7月26

署公報29期7月31

署公報36期8月7

署公報53期8月30

著公報8期9月28

署公報8期9月28

署公報26期9月30

署公報4期10月1

署公報8期10月8

署公報17期10月

署公報25期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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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公報67期12月

(1)戰後回鄉的本土師資人才因不諳

 北京語喪失教學與就職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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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長官公署下令禁用日

(2)台灣作家由於語言、文字轉換喪失文學舞台。

1947

 

 

 

 

 

 

 

1. 將現行國語推行員成績報教育處憑核。

2. 續調各機關人員參加第二期語文師資講習班。

3. 訂定各機關語文補習班設班簡報表。

4. 電令各級學校嚴禁員生運用日語。

5. 禁賣三十六年度出版全日文版書籍。

6. 封存可以不用之日文書籍並禁止借閱。

7. 訂定各機關語文補習班各級畢業人員學籍表。

8. 令知國語文補習班經費應編增預算分配報告省核備。

9. 介紹各小學採購「新編初小國語首冊」籍以推行國語。

10.再度電令各級學校禁用日語,授課以國語教學為主,暫酌用本省方

    言;日常用語盡量以國語交談,不准以日語交談,若有違背決嚴懲。

11.假台北中山堂舉行全省第二屆國語朗讀、演說競賽會。

署公報春1月

署公報春1月

署公報春3月

署公報夏6月

署公報夏6月

署公報夏6月

省公報秋7月

省公報秋8月

省公報秋9月

省公報秋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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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報冬11月

(1) 2月28日爆發二二八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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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宣告戒嚴令台灣進入後黑暗

    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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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月台灣行政長官公署改組為

   灣省政府,魏道明就任第一屆省

    長。

 

 

 

1948

 

 

 

 

 

 

 

 

 

 

 

1. 電仰探購國語推行委員會編製之國語注音掛圖。

2. 省國語推行委員會訂定台灣省各縣市國語推行委員會組織規程。

3. 電催中等學校填報各級學生作文篇數。

4. 頒訂台灣省中等學校國語文教學實施細要。

5. 公佈省立中學三十六年度第一學期學生作文篇數比較表(老師記功、

    獎、申誡 ) 。

6. 頒發台灣省各縣市三十七年度小學教員暑期講習辦法(國語文時數最高

    36 / l38)。

7. 國語推行委員會可借用各該縣市府印。

8. 電知教育處招考之國語專科教員不得視同國民學校教員。

9. 電飭作文教學應恪遵前令辦理 , 並依規定將學生作文篇數報核。

10.電希將日據時代遺留之皇民化及有毒素之圖書送廳保管。

省公報春33期

省公報春42期

省公報春48期

省公報夏13期

省公報春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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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報夏6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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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報夏72期

省公報冬35期

省公報冬46期

省公報春57期

 

1949

 

 

 

 

 

 

 

 

 

1. 公佈中等學校及職校各級學生作文篇數。

2. 訂頒台灣省正音補救辦法。

3. 國語推行委員會補充正音補救辦法:

    (1) 每晨6:50-71:20於台灣廣播電台開設國語廣播教學

    (2) 每週六講授注音符號發音,以台灣書店出版之注音符號(修訂本) 為

          教材。

    (3) 通令各校凡不熟悉國音之教員,應訂閱國語日報,並購備注音符號

          一書,按時對照課文收聽。

    (4) 國語教學及師範學校加強國音教學辦法另行專案擬辦。

4. 制定台灣省國語推行委員會組織規程。

省公報夏60期

省公報秋74期

省公報冬40期

 

 

 

 

 

 

 

(1) –蔣介石下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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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國民黨政

     府流亡來台。

-

(3)蔣介石復行視事。

 

 

 

 

1950

 

 

 

 

頒布「非常時期教育綱領實施辦法」應加強推行事項(一)各級學校

及社教機關應加強推行國語運動

介紹採用張啟寬編著之國語說話自修。

職業學校學生每學期作文篇數不得少於十二篇。

公佈修訂台灣省各縣市國語推行員任用及待遇辦法。

省公報夏5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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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報秋58期

省公報冬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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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高壓政策,台灣進入白色恐

    時期。

 

 

 

1951

 

 

 

 

 

1. 電令國民學校凡舉行各種集會口頭報告,必須使用國語

2. 電悉各國民學校學生國語程度低落,應加強整筋,規定:

    (1) 中年級每學期作文篇數不得少於八篇;高年級不得少於十六篇。

    (2) 各校國語科教員學驗較差者,應予調整,以提高學生程度。

3. 日據時代所存學生漫畫普遍清查焚毀。

4. 公佈台灣省各縣山地鄉推行國語辦法。

省公報春29期

省公報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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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報冬51期

 

 

 

 

 

 

 

1952

 

 

 

 

 

 

 

 

 

 

 

1. 糾正本省籍之大學生、中學生沿用日語。

2. 屏東縣議會建請教育部改革中國文字,以資普通學習。

3. 日據時代遺留之以日文題字之橋樑或建築物及年月,應塗毀,不得遺

    留日據時代之任何字樣。

4. 電令各國民學校班級訂閱國語日報旨在推行國語,不視為徵收費用。

5. 訂定「台灣省國民學校加強國語教育辦法」、「台灣省師範學校輔導

    國民學校加強國語教育辦法」。

6. 公佈「山地國小改進教學方法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教學用語,除低

    年級得酌用山地語外,其餘一律用國語,嚴禁使用日語,教員對學生

    公開講話時亦同。

7. 負責山地民眾補習班教員應酌予津貼。

8. 禁止各校學生使用簡體字。

省公報夏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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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報秋20期

省公報冬50期

 

 

 

 

 

 

 

 

 

 

 

 

 

 

 

1953

 

 

 

 

 

 

 

 

 

1. 查禁方言歌曲(瑞成書局出版方言唱本計九十二首)。

2. 令台灣省所屬各機關出差山地工作人員不得沿用日語宣達政令。

3. 贈閱中等學校、圖書館及師範院校中國語文月刊六期。

4. 說明各縣市國語推行員考績事宜。

5. 現定影片宣傳廣告除日本影片外,其他中文影片不得加註日文。

6. 訂頒「台灣省各機關舉辦員工國語補習班實施辦法」:每日上課一

    時上課時數不得少於120小時(上班時間內)。

7. 訂頒「台灣省國民學校推行教育改革注意事項」(規定國語之教學時數

    教材法)。

8. 各縣市之國語推行員任用薪級比照一般公務員有關法令辦理。

省公報春16期

省公報春50期

省公報春63期

省公報春63期

省公報夏56期

省公報秋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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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報冬31期

 

 

 

 

 

 

 

 

 

 

 

 

1954

 

 

 

 

 

 

 

 

1. 解釋山地國語推行員設置名額(每鄉一名)。

2. 解釋山地國詣推行員待遇又考核辦法。

3. 頒布「國語速記技術實效測驗綱要」。

4. 規定職業學校學生每學期作文練習次數(見附崗一)。

5. 規定自四十三學年度起各國民學校及省立小學一年級國常教學時間應

    首先教說話及注音符號(十二週)。

6. 解釋國語推行員檢定疑義(無試驗檢定限於現職教員)。

7. 督促金融及交通機關應經常舉辦員工國語補習班。

8. 查禁竹林書局印行之方言唱本

省公報春6期

省公報春9期

省公報春21期

省公報春29期

省公報夏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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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報秋58期

省公報秋73期

省公報冬12期

藉文化清潔運動,以輔導文藝之

    名,實行管制文藝之實。

 

 

 

 

 

 

 

1955

 

 

 

 

1. 頒布「修正中學教學科目每週教學時數表」(國文時數最高)。

2. 規定山地國校一年級第一學期無須教國語首冊。

3. 教育部規定省縣市鄉鎮機關團體學校公教員工仍有不能用國語執行任

    務者應切賞考核並普遍舉辦國語捕習班

4. 禁止教會以羅馬拼音傳教,並嚴加取締。

省公報秋4期

省公報秋9期

省公報秋30期

 

 

實行戰鬥文藝運動,要求創作戰

    鬥精神與反共意志作品。

    

 

 

1956

 

 

 

 

1. 函知各中等學校學生多用方言不用國語應注意糾正。

2. 函知各級學校設法改進國文教學。

3. 開始全面推行「說國語運動」規定各機關、學校及公共場所一律使用

    國語,並開始提出「語言不統一,影響 民族團結」等口號。

省公報夏5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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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報冬62期

 

 

1957

 

 

 

 

 

1. 公佈「台灣省各縣山地鄉國語推行小組設置辦法」。

2. 頒布「國語標準測驗實施辦法」。

3. 規定凡日化之變相漢字應禁止使用。

4. 准予中國語文學會增設學校團體會員:

    (1) 遵從總統「統一國語」及「國文第一」之訓示。

    (2) 免費贈閱中國語文月刊。

5. 解釋教會使用羅馬字拼音,規定本省傳教士希能用國語傳教;傳教文

    字應加注音符號並與台灣省推行委員會密切連繫。

6. 訂頒全省國民學校教師語文獎金簡則。

省公報春50期

省公報春64期

省公報夏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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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報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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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報冬67期

蔣介石訓示。

 

 

1958

 

 

1. 公佈修正台灣省各縣市國語推行員任用待遇辦法。

2. 訂定「台灣省加強山地教育實施辦法」。

3. 勸導禁止教會以日語傳教。

823金門砲戰

1959

 

 

1. 公佈台灣省政府「國語推行委員會組織規程」。

2. 台灣省國語推行委員會歸併教育廳。

3. 准予國語推行員凡係教員名額並檢定合格者得比照教員支給研究

    助費。

 

1960

 

 

 

1. 規定各縣市國語推行委員會經費於該縣預算教科文項下支應,臨時費

    由該縣教育經費社教經費科目普及語經費項下支應。

2. 說明苗栗縣國語會經費,各縣市國語推行員係由核定國民學校教員名

    額內調整,所需用人費,不得另行增加編列。

省公報夏74

 

 

 

 

1961

 

1. 解釋學校參加中國語文學會為國體會員其常年會費可在各校辦公費項

    下勻支。

省公報夏74

 

 

1962

1. 解釋南投縣山地國語推行員受國語推行小組組長(鄉長兼)之指揮監督。

省公報夏76

 

1963

 

 

 

 

 

 

 

1. 訂定「輔導國校教師國語進修實施要點」。

    (1)利用教育廣播電台示範朗讀及解說。

    (2)各縣市國語會應劃分學區指定專人指導。

2. 說明有關縣市國語推行委員會併教育科後,有關業務及人員處理補充

    規定。

3. 核示山地鄉國語推行小組附屬於山地鄉公所,兼受縣國語推行委員會

    (或縣政府教育科),指揮監督,其經費、人事管理,依照鄉一般規定

    辦理。

省公報秋30

 

 

 

 

 

 

 

 

1964

 

 

 

 

 

1. 公布教育廳視導各縣山地鄉國語推行小組業務情形改進事項並發工作

    計畫。

2. 核示山地民眾補習班應加強辦理山胞生產技能與國語文傳授。

3. 核示五十三年度山地民教班辦理原則三點,規定省撥山地民教班核定

    班數若多於實際班數時,其超出班級經費作為加強國語文傳授及山胞

    生產職業技能訓練。

省公報秋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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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報冬46期

 

 

 

台大教授彭明敏等印發灣獨立

    宣言,鼓吹台灣自救運動

 

 

 

 

1966

 

 

 

 

 

 

 

 

1. 核示各縣山地國校辦理民眾國語文及實用技藝補習班注意事項。

2. 省政府令各級學校「加強推行國語計畫」實行辦法規定:

    (1)各級學校師生必須隨時隨地使用國語;學生違犯者依獎懲辦法處

         理。

    (2)禁止電影院播放方言、外語。

    (3)嚴加勸導街頭宣傳勿用方言、外語。

    (4)各級運動會禁止使用方言報告。

    (5)嚴加勸導電影院勿以方言翻譯。

3. 規定各山地鄉國語推行員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

省公報秋9期

省公報夏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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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報秋45期

實施中華文化復興運動,實施

    面中國化,希圖建立在台灣的「

    中華民國」為華人世界的正統

-

對說方言者處以罰金狗牌。

 

 

 

 

1967

 

 

 

1. 鼓勵參加中國語文學會舉辦五十五學年度中等學校學生國文獎金。

2. 國民大會要求恢復本已裁併的各語推行委員會。

3. 恢復各縣市國語推行委員會。

4. 核定各縣市國語推行委員會暫定名額。

省公報春69期

 

 

 

 

1968

 

 

 

 

1. 解釋各縣國語推行委員會辦公費比照一般公務機關人員辦理編列。

2. 函送「加強國民學校一年級國語教學實施要點。

3. 檢發修正「中華文化復興運動五十九年度推行重點工作計畫表」。

4. 訂頒「台灣省改進山地教育實施計畫」,計畫項目第九條加強山地國

    語推行,以普及山地國語。

省公報秋28期

省公報秋30期

省公報冬74期

 

 

 

1969

 

 

 

1. 頒布台灣省各級學校加強推行社會教育實施計畫,實施重點四、普及

    國語文教育補充應用知識,提高社會文化。

2. 解釋各縣市國語推行委員會為各縣市之附屬機關。

3. 說明各縣市國語會為各縣市政府之附屬機關。

省公報夏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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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報秋39期

 

蔣經國任行政院副院長。

 

 

 

1970

 

 

 

 

 

 

 

 

 

 

1. 頒布「台灣省各縣市推行社會國語教育實施要點」,規定國語是全

    一致使用的語言。

2. 函送「台灣省第六屆閣語文競賽辦法」。

3. 規定現職國語推行員志願變更服務地點應參加公開考試,否則不得調

    派。

4. 重申加強推行國語統一政策,切實實施「各級學校加強 國語教育必辦

    事項」、「參辦事項」、「社會教育機構加強國語教育應辦事項」。

5. 函知現任國語推行員志願變更服務地點應參加公開考試。

6. 教育部頒發「加強推行國語運動辦法實施辦法」立即恢復教育部國語

    推行委員會;加強學校國語教學及培養國語師資人才;減少方言

    ,增加國語節目。

省公報秋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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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報冬27期

省公報冬45期

 

 

 

 

 

 

 

立法委員穆超要求盡速訂定國語

    推行計畫。

●監察委員認為教育部推行國語不

    利,邀教育部長說明以謀改進。

l970 年以後,語言教育政策逐漸

    演變為國語獨尊,壓抑方言

    的政策。

-

■鄉土文學論戰,強調用自己的

    語言從事寫作。

 

1971

 

 

 

 

 

 

 

 

1. 函復花蓮縣政府呈請訂定「加強推行國語根絕日語辦法」。

2. 頒發「台灣省加強推行國語實施計畫」,規定國民中小學之教學實驗

    、課程研究及語文測驗;師範院校之國語文能力的養成。一般及行政

    、山地、社會之各種語言規定。

3. 頒發「中華文化復興運動再推進計畫綱要及進度表」,規定繼續

    國語運動,以溝通國民思想,增進情感,並由文復會督促教育部設置

    專門委員會詳定辦法,積極推行。

4. 頒令各縣市國語會應行改進事項。

5. 規定辦公室及公共場所應一律使用國語。 

省公報春53期

省公報秋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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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報秋25期

 

 

 

 

10月25日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文

    決議中國代表權中國共產黨政

    取得,台灣的國民黨政府失去

    聯合國代表權。

 

 

 

 

 

1972

1. 規定各級學校教職員在校內必須使用國語。

6月蔣經國就任行政院長。

1973

 

 

 

 

 

 

 

 

 

1. 教育部公佈國語推行辦法。

2. 教育部核定「台灣省及各縣市國語推行指導委員會組織規程」。

3. 制定「台灣省各縣山地鄉國語推行辦法」,第一條規定:「本省為普

    遍推行國語,徹底糾正山地使用日語、方言之習慣,藉以灌輸祖

    ,增加國家觀念」。

4. 訂定「台灣省國民中小學教師國語教學能力查詢工作要點」,並決

    議:「請各縣市政府詳查各級學校語言不清,發音不正之教員,將

    改調其他工作,以免影響教學效果」。

5. 訂定「台灣省六十二學年度國語文推行工作計畫」。

6. 訂定「台灣省第九屆國語文競賽辦法」。

省公報春40

省公報春53

省公報夏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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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報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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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報秋55

省公報冬28

 

1974

 

 

 

 

 

 

 

 

 

1. 解釋雲林縣政府縣市國語推行委員會裁併教育局改設縣市國語推行指

    導委員會,原兼秘書免去兼職後不得補足原支主管特支費差額。

2. 訂定「台灣省各縣市政府控育局國語指導員甄選任用要點」,以加強

    推行國語,提高國語指導員素質。

3. 規定台灣省各縣市政府國語推行員待遇比照教師支給,但退休時不得

    比照教師增給六十一個以上之基數。

4. 訂定「台灣省第十屆國語文競賽辦法」。

5. 鼓勵報名各縣市教育局及山地鄉國語指導員甄選事宜。

6. 訂定「台灣省各級學校加強辦理社會教育方案」(5)加強民主民主精神

    教育,倡導人人說國語運動。

省公報眷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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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報眷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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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報秋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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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報秋73期

省公報冬13期

省公報冬72期

 

 

1975

 

 

 

 

 

1. 中華民國孔孟學會建議各級學校國文科各種考試勿以測驗代替作文,

    以加強語文表達能力。

2. 訂定該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為擴大舉辦社會國語教育活動月。

3. 規定「公眾集會及公眾場所與公務洽談應使用國語」,以維民族精神

   

4. 訂定「台灣省第十一屆國語文競賽辦法」。

省公報春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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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報春39期

省公報秋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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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報秋58期

4月蔣介石死亡嚴家淦繼任中

    華民國總統。

 

 

 

 

1976

 

 

 

 

 

 

 

 

 

 

 

 

1. 訂定「六十五學年度國語文推行工作計畫」。

2. 修訂「台灣省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含山地鄉)國語指導員甄選任用要點」

   

3. 函知各縣市所屬國語補習班之國語教學,應以注音符號為主。

4. 函知各縣市政府重申貫徹推行國語教育,規定凡公務機關、公共場所

    、學校教學以及師生同學交談均應一律使用國語。

5. 函知各有關機關建議請各級學校加強國文及本國史地課程教學,以激

    發民族精神。

6. 函頒「台灣省第十二屆國語文競賽要點」。

7. 函知學校學生應習正體字,以學生為對象之用書亦應以正體字印製,

    不得使用簡體字。

8. 函頒「六十五學年度加強中小學民族精神教育實施要點」三(一)加強

    國語文…之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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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報春62期

省公報春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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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報秋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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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報秋59期

省公報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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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報冬6期

 

 

1977

 

 

 

 

 

1. 函知「國歌」、「國語」皆代表國家精神,唱國歌、說國語應躬行實

    踐,為民(學生)表率。

2. 函頒「台灣省六十六學年度國語文推行工作計畫」。

3. 函知「說國語」、「用國貨」、應從每一公務員做起,從每一辦公室

    做起。

4. 函頒「台灣省第十三屆國語文競賽要點」。

省公報夏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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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報冬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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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報秋66期

 

1978

 

 

 

1. 修訂「台灣省各縣市國語指導員甄選任用要點」以加強推行國語文教

    育,提高國語指導員素質。

2. 核准中華民國聖經公會申請出版國語與閩南語羅馬注音對照聖經五千

    冊。

省公報秋3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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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報冬38期

 

(1) 3月國民大會選蔣經國、謝東閔

     為第6屆總統、副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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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216斷交

1979

 

 

 

 

1. 訂定「台灣省六十八學年度國語文推行工作計畫」。

2. 規定公務會議及公共集會均應使用國語,建議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

    機構及及省立各級學校推行國語列為考核項目,中央或地方公職人員

    選舉登記,能說國語列為必要條件之一。

 

省公報夏24

 

 

 

 

(1) 6宋楚瑜任新聞局長,建議立

     法規定三人以上談話時一律使用

     國語,違者處罰,為不會說國語

     的行政院長俞國華所擋。-

(2) 1210發生高雄美麗島事件。

1980

 

 

 

 

1. 函頒「台灣省六十九學年度國語文推行工作計畫」。

2. 函頒「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台灣省國語文競賽要點」。

3. 「台灣省加強山地教育實施辦法」修正為「台灣省加強山地國民教育

    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國語科教學應特別加強,並注意低年級之

    說話教學,教師教學及日常講話,均應使用國語。

省公報夏3

省公報冬3

 

 

 

 

1981

 

 

1. 訂定「台灣省七十學年度國語文推行工作計量」。

2. 訂定「慶祝中華民國建國屆七十年台灣區國語文競賽大會競賽要點」

   

省公報夏12

省公報秋56

 

■成立文建會,藉推行中華文化復

    興運動,以傳統中國文化收編、

    消滅本土文

1982

1. 訂定「台灣省七十一學年度國語文推行工作計畫」。

省公報夏29

 

1983

1. 檢送「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台灣區國語文競賽大會競賽要點」。

省公報冬1

3月國民大會再度選舉經國

     李登輝為第7屆總統副總統。

1984

 

 

 

 

 

 

 

1. 教育部函恢復台灣省及各縣(市)國語推行委員會。

2. 修訂「台灣官國語推行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台灣省各縣(市)國語推

    行指導委員會組織規程」。

3. 訂定「教育部舉辦七十三年國語文教育論文競賽實施要點」。

4. 訂定「台灣省七十三學年度國語文推行工作計畫」。

5. 檢送「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台灣區國語文競賽大會競妾要點」。

6. 修正「台灣省各縣山地鄉國語推行辦法為「台灣省山地鄉國語文推行

    辦法」。

省公報春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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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報春45

省公報夏30

省公報夏59

省公報冬3

 

8宋楚瑜卸任新聞局長,轉任

     中國國民黨文工會主任。

1985

1. 訂定「台灣省七十四學年度國語文推行工作計畫」。

2. 辦理台灣省各縣市政府(含山地鄉)盟語指導員補缺甄試。

3. 修訂「台灣省各縣市國語指導員甄選任用要點」。

省公報夏62

省公報秋9

 

 

1986

1. 檢送「教育部舉辦七十五年國語文教育論文競賽實施點」。

省公報春11

9民進黨宣佈成立。

1987

 

 

 

 

(1) 6月蔣經國宣佈解除戒嚴令。

(2)開放大陸探親。

(3)台灣語文協會成立,目的為審定併音,制定台灣文。

(4)台灣筆會成立。

1988

 

 

 

 

1. 函轉「教育部舉辦七十七年國語文教育論文競賽實施要點」。

2. 訂定「台灣省七十八年度國語文推行工作計畫」。

3. 函轉「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台灣區盟語文競賽大會競賽要點」。

4. 函轉磚「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台灣區國語文競賽大會競賽第二次籌備會

    決議事項」。

省公報春45

省公報秋13

省公報秋46

省公報秋68

 

(1) 113蔣經國嘔血死李登

    繼任中華民國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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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籍人士發動「還我客語」運動

     。

1989

 

 

1. 轉送「教育部舉辦七十九年國語文教育論文競賽實施要點」。

2. 尤清當選第一位民進黨籍台北縣縣長,上任後將推行鄉土教材、母

    教學列為施政重點之一。

省公報夏57

 

 

〈自由時代〉雜誌負責人南榕

    焚。

1990

 

 

 

 

 

 

 

 

 

 

 

 

1. 教育部函覆台灣省部分縣市推行「本土語言」教育說明:「世界各國

    均有代表國家之共同語言,以顯示國家尊嚴與民族文化共同特徵。政

    府對各地方方言,並未禁止,民眾可由日常生活中學習各種方言,至

    於現有之語言教學政策,經目前正進行修訂國小課程標準之總綱修訂

    小組審慎研議結果,認為:在國民教育階段,應以建立國民之文化與

    語言為首要,國小教師應使用『國語』教學,有興趣研修各地方言

    學生,可利用課外時間學習。」

2. 檢送「國語指導員選訓任用實施要點」、「台灣省政府教育廳甄選縣

    (含山地鄉) 國語指導員報名表」及「台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八學年

    甄選縣市(含山地鄉)國語指導員缺額分配表」。

3. 檢送「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台灣區國語文競賽大會競賽要點」。

4. 台北縣烏來國民中小學實施泰雅母語教學,為台灣最早實施山地母語

    教學的學校。

省公報夏6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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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報夏6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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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報夏75期

 

 

李登輝李元族當選第8屆總統

     、副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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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學運,學生聚集中正記念堂

     ,要求民主憲政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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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時代在變,但教育部還在繼

    續執行「獨尊北京語」政策,對

    語的復權要求,仍不肯絲毫

    放鬆

 

 

 

總統

李登輝 總統宣佈動員戡亂時期時

    期結束。

1992

 

 

 

 

 

 

1. 中華民國教育會舉辦第十六期「教育人員語言表達班」。

2. 檢送「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台灣區國語文競賽大會競賽要點」及「中華

    民國八十一年台灣區國語文競賽員注意事項」。

3. 頒布修訂之「國語指導員選訓任用實施要點」。

4. 檢送「教育廳八十一學年度甄選縣市(含山地鄉)國語指導員名額分布

    表」、「教育廳甄選縣市(含山地鄉)國語指導員報名表」以繼續國語

    文教育業務。

省公報秋44期

省公報秋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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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報冬12期

省公報冬25期

 

 

李登輝總統倡導「心靈改革」。

1993

 

 

 

 

 

 

 

 

 

 

 

 

 

 

 

 

 

 

1. 中華民國教育會舉辦第十八期「教育人員語言表達研究」。

2. 內政部長吳伯雄及教育部長郭為藩在入法院表示:過去單語政策對母

    語是一種過失

3. 4月3日教育部宣佈今後將母語教育列入中小學正式教學範疇,在不妨

    礙推動國語的前提下,讓中小學學生依興趣及需要,以選修方法學習

    閩南語及客家話。

4. 中華民國教育會舉辦第十九期「教育人員語言表達班」。

5. 檢送「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台灣區國語文競賽大會競賽要|點」。

6. 頒布「高級中學國文、英文學科資賦優異學生保送甄試升學輔導要點

    」及「高級中學國文學科資賦優異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

7. 頒布「教育部獎(補)助山胞母語研究著作實施要點」分五個組別:

    (1)山胞母語之特質及文化背景論述。

    (2)山胞母語之語彙詞書。

    (3)山胞母語之語法分析論著。

    (4)山胞母語教材(或母語輔助教學教材)。

    (5)山胞母語傳統歌謠、神話傳說。

8. 7月l3日立法院通過刪除廣電法第二十條對方言的限制,新條文規定:

    「電台對廣播播音語言應以本國語言為主,並特別保障少數民族語言

    或其他少數族群語言播出之機會,不得限制特定語言播出之機會。

省公報春52期

自立晚報199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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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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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報夏51期

省公報秋54期

省公報冬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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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報冬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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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1993

 

 

(1)宋楚瑜出任台灣省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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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會全面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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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育部公佈國民小學課程標準,

    增設鄉土教學活動,除配合各科

    教學外,各校得視地方特性,彈

    性安排方言學習及鄉土文化有關

    之教學活動。

 

 

 

1994

 

 

 

 

 

 

 

 

 

 

 

1. 教育部頒布「中國語文台灣南島語言的語言符號系統」一種。

2. 中華民國教育協會舉辦第2l期「教育人員語言表達研習班」。

3. 請各單位提供有關鄉土教材與母語教育出版品或錄影帶等相關資料,

    參與教育部教育資料展示中心展出,提供各界觀摩研究。

4. 教育部頒布「國民小學鄉土教學活動課程標準」,其中:

    (1) 總目標一:增進對鄉土歷史、地理、『語言』和藝術等的知識,並

         培養保存、傳遞及創新的觀念。

    (2) 分段目標:

         ●中年級五:能熟悉並運用本鄉、鎮、市、區鄉土語言,以保存鄉

             土文化。

         ●高年級三:能熟習本縣、市鄉語言的進而了解各族群的語言關係

        

省公報冬25期

省公報夏61期

省公報冬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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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報冬73期

 

 

 

 

 

 

 

(1)李登輝總統修憲、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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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部辦理第一次(83年) 獎助

    母語研究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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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改聯盟」發起教育改造運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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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底,陳水扁當選台北市長。

 

 

 

1995

 

 

 

 

中華民國教育協會舉辦「教育人員語言表達研習班」。

 

 

 

 

省公報春38期

 

 

 

 

元月台北市政府始辦元宵節花

     燈。

台北市長陳水扁起用吳英為教

    育局長,並指示雙語教育為「國

    語」與英文。

1996

 

李登輝、連戰當選第一屆民選總

     統、副總統。

1997

 

1998

 

1999

 

 

因本土政權對母語政策之不積

    極,導致台語反而加速度流失

    中。

2000

 

 

陳水扁當選第2屆民選總統。

5曾志朗出任教育部長。

通用vs漢語併音之爭。

2001

 

 

 

1. 「九年一貫課程」正式開動。

2. 教育部楊朝祥部長公開宣布:九十學年度起,國小一至六年級學生每

    週均應「必選」台灣母語一至二節;國中則以選修開課。

3. □月,教育部辦理母語師資認證考試。

 

2002

 

(1-23-2002)行政院改組,曾志朗

    辭教育部長,黃榮村繼任。

2003

 

 

 

 

924日行政院發言人林佳龍強調:憲法並未認可現行所謂「國語」就

    是正式官方語言,若要將之列為官方語言,則必須透過修憲或立法,

    才能取得法律上的正式地位。 他同時表示,行政院也決定,將把國語

    、閩南語、客家話與12種原住民語,並列為國家語言;同時,也將允

    許一種以上的官方語言同時並存。

教育部禁止對國中小使用文字教

    學客、台語。

2004

 

 

 

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主委鄭良偉提「國家語言平等法」受到阻

    擋。

 

 

3.19發生總統槍擊事件。

3.20陳水扁當選連任第3屆民選

    總統。

杜正勝出任教育部長。

2005

 

 

 

 

5月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改組,教長表示將於8月決定台語音

    系統,引起最新一場教羅vs通用的火暴爭論。教育部宣佈年底另作議

    論。

 

 

■本土化教育有日漸萎縮之跡象,

    母語教學敷衍了事,加以對語族

    的不平等對待,台語逐漸成為最

    多數的最弱勢語言,正在等候

    「安樂死

2006

 

                      以上,1995年以前「重要措施」「資料來源」取自陳美如『台灣語言教育政策之回顧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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